和路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75

文章阐述了关于和路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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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超载处罚标准最新

1、超限超载的处罚为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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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货车超载处罚扣分标准是: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4、新交规超载的处罚标准如下: 从2022年4月1日实行的新交规显示,对于驾驶载货汽车没有达到30%的,将会被记3分。 如果驾驶都是货车的话,有超载30%的行为,将会被记6分,相对于旧规来说,记分增加了3分。 驾驶营运客车有超载20%以上的就会被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没有达到20%的,将会记3分,比调整之前多了1分。

5、新交规关于超载的规定,分别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车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货车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但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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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路政部门对车辆超载处罚如下: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扣2分;超载30%未达50%的,罚款500元,扣3分;超载50%未达100%的,罚款1000元,扣3分;超载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扣3分,同时可扣留车辆。

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的

法律分析:交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比较多,常用的有:公路路政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路政管理规定》、《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级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第五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收费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国内上投资者依法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切实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部组织制定了《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建议并反馈部公路局。

工作内容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四)对影响安全畅通的公路自然损坏和出现的险情,应及时设置标志,并督促养护单位修复和排除。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其他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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